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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9元,由魏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蒋新 代理审判员 孙健 人民陪审员 杜昕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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