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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刘某某等与毛方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昌明、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毛方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告:王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原告魏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毛方军、王红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得知被告毛方军、王红的下落,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传祧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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