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继民,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来,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肖某某与被告唐山市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肖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慧洁
书记员:董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