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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月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月,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魏月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魏月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月负担。
  
  

审判员:金  磊

书记员:杨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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