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月,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魏月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魏月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月负担。
审判员:金 磊
书记员:杨君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