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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智某与余军、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现住孝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旻芳,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孝感市恒立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祝站镇回龙路。法定代表人:张新龙,该公司经理。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智某与被告余军、李某某、孝感市恒立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余军、被告孝感市恒立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16)鄂09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智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0元,减半收取计11875元,由原告魏智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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