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景山,男。委托代理人:高云凤,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某,女。被告:赵某,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兰某某、赵某返还所欠啤酒款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魏景山与被告兰某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魏景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景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富华
书记员:付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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