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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景山与被告兰某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景山,男。委托代理人:高云凤,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某,女。被告:赵某,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兰某某、赵某返还所欠啤酒款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魏景山与被告兰某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0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魏景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景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富华

书记员:付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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