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华,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民主街(原政府路南)。
法定代表人:焦林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突泉县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文波
书记员: 赵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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