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李运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系原告之妻。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烽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乡县教育局,住所地柏乡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杨中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某某与李某某、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柏乡县教育局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魏某某负担。
书记员: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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