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
河北巽风车业有限公司
北京巽风电动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巽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峰。
被告:北京巽风电动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3号院6号楼201内—B3186室。
法定代表人:王保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河北巽风车业有限公司、北京巽风电动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汪西坤
书记员:郭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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