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古城大街3-11号,组织机构代码66526785-0。
法定代表人林正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树祥,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诉被告秦皇岛市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志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秦皇岛市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原告提交的两张完工证上具有被告员工葛慧民的签字,但是并没有确切证据来证明葛慧民在签字之时为被告的工程部经理,其是否具有对外代表被告的权限,也无法查明,因此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关系以及具体的施工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900.5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杨志昌
书 记 员 施雯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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