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新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新(魏新明之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济民(由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赤壁市陆某吉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代表人:张三宝,该学校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楚,男,该学校工作人员。
被告:江新河。
被告:石某。
被告:游松林。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戢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明,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新明与被告赤壁市陆某吉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江新河、石某、游松林、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魏新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游松林、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石某、游松林、刘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新明撤回对石某、游松林、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魏新明负担。
审判员 马小年
书记员: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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