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忠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毕勇彬(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军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上诉人魏某某、陈某某。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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