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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陈某某诉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周忠洪(湖北随州法律援助中心)
陈某某
毕勇彬(湖北随州炎帝法律服务所)
晏某某
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忠洪(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毕勇彬(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军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晏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叶锋、周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忠洪,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毕勇彬,被上诉人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上诉人魏某某、陈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上诉人魏某某、陈某某。

审判长:郭建强
审判员:姚仁友
审判员:王耀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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