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华
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和某石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文华。
委托代理人程胜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和某石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杨岭镇齐王村。
法定代表人汪书盛,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华诉被告应城市和某石膏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文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文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文华负担。
审判长:邓红波
审判员:范雄斌
审判员:杨剑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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