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代理人:夏祖烈,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明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魏某某之夫。
被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
委托代理人:彭慧东,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7号楼3204。
法定代表人:单一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容、陶佳,该公司员工。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黄某,第三人武汉链家宏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审理与(2016)鄂0192民初3742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关联关系,而(2016)鄂0192民初3742号案件尚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黄桂武
书记员: 于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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