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核章,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义,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友某农场,住所地友某县友某路广场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龚晓东,农场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书湘,农场法律顾问。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某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友某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因工龄计算问题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某农场发生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迎光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代理审判员 薛龙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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