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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古某某民牙科诊所、崔长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古某某民牙科诊所,地址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机场道龙江瑞景底商5号。
法定代表人:崔长生,该诊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长生,男,1979年1月26号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利辉,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古某某民牙科诊所、崔长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星群
人民陪审员 张海悦
人民陪审员 张蕾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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