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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马某某等与陈卫民、陆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
  原告:彭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张水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陈卫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淑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村,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春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姚建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村,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姚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姜莉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四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村,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等诉被告陈卫民等九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原告实际由多人共同出借,需查询核实各出借人的身份及等待追加出借人共同参与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查询核实出借人信息及等待出借人参与本案诉讼所需时间不确定,本案可先行中止,待出借人核实且参与诉讼后再恢复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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