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厚宏,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门市。
被告:贺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门市。系被告贺毛某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贺毛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丁友君 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 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
书记员: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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