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魏兰锁
魏玉宾
魏春雪
魏金亭
魏利峰
魏振海
魏三更
魏忠会
魏志岐
魏二黑
魏士坤
魏志强
魏文振
魏瑞国
魏小五
魏瑞海
魏小眼
魏新立
姚瑞炎
魏三黑
魏全忠
魏六夫
朱瑞芝
魏国华
魏五人
魏瑞江
魏地振
魏见廷
魏二花
魏满场
魏利宾
魏清振
魏瑞伏
魏国肖
魏新社
魏军营
魏兰忠
魏义伯
魏江水
魏军星
魏玉军
叶立新(河北石家庄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
魏某某
张立秋(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原告魏兰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原告魏玉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春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金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利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振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三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忠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志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二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士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文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瑞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小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瑞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小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新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姚瑞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三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全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六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朱瑞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五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瑞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地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见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二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满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利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清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瑞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国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新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军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兰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义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江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军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原告魏玉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正定新区
以上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叶立新,男,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立秋,男,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魏某某等42名原告与被告魏某某为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立新和被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立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诉争的水井补偿款23734元属于南圣板社区原14队全体村民共有,由南圣板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附属设施价值明细表为证。原被告对补偿款的数额及机井的归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机井属于集体财产在政府征收后的补偿款应属于原14队村民共有。被告辩称对该机井进行维护,机井登记在其名下造成对其房屋的补偿影响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要求对机井补偿款23734元要求多分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扣除被告应分得补偿款后,被告应将机井补偿款23000元返还原告共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机井补偿款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水井补偿款23000元返还魏某某等42名原告。
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魏某某负担1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诉争的水井补偿款23734元属于南圣板社区原14队全体村民共有,由南圣板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附属设施价值明细表为证。原被告对补偿款的数额及机井的归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机井属于集体财产在政府征收后的补偿款应属于原14队村民共有。被告辩称对该机井进行维护,机井登记在其名下造成对其房屋的补偿影响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要求对机井补偿款23734元要求多分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扣除被告应分得补偿款后,被告应将机井补偿款23000元返还原告共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机井补偿款2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水井补偿款23000元返还魏某某等42名原告。
本案诉讼费3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魏某某负担187.5元。
审判长:赵磊
书记员:胡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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