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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罗某某、周艳丽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武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和解),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永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高东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0元、2904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罗某某、周艳丽。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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