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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原告魏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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