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祖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金永,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33号。
委托代理人徐跃民、冯卓成,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化兵,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廊坊市开发区春明道12号。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
地址江苏省阜宁县胜利路222号。
本院受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被告沧州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沧州市运河区,故本案由我院管辖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廊坊百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德山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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