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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郧县九通汽运有限公司与郧县九通汽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刘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
郧县九通汽运有限公司
武剑锋
韩勇
邓泽虎
黎道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又名魏德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平,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与调解等。
被告郧县九通汽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郧县城关镇郧阳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剑锋,该公司副总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与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韩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邓泽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黎道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郧县九通汽运有限公司、第三人冯泽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以与被告郧县九通汽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冯泽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强

书记员: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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