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瑞明,黑龙江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荣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丽,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孙荣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某声称本案争议的矸石山系其侄子魏某某所有,魏某某系魏某某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相应权利,故本案中魏某某作为原告系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兴国 人民陪审员 李建娇 人民陪审员 孟凡荣
书记员: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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