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杨茂,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沃某生态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隆昔路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孙增群,该厂经理。
被申请人:孙增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孙立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隆尧县。
申请人魏某彤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沃某生态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隆尧县隆昔路xxx号土地、房产及设备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沃某生态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隆尧县隆昔路xxx号土地、房产及设备。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云玲
书记员:贾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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