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
张某某
王艳(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王艳、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赵占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魏某、张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张某某与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张某某与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张某某与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魏某、张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张某某与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张某某与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魏某、张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反诉原告保定市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建国
审判员:胡紫薇
审判员:董晓洁
书记员:谢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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