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委托代理人高晓晓、孔博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董春生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吕源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