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申请人:叶丽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陈某某、叶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陈某某、叶丽云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魏某某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陈某某、叶丽云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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