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魏某某与恩施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恩施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魏某某。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
委托代理人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申请人魏某某与恩施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冉茂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某某因劳动争议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1月16日经建始县业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魏某某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16日在建始县中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由恩施州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魏某某在知晓其工伤伤残等级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的基础上,自愿申请恩施州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次性补偿,魏某某同意只要求恩施州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1000元;
三、当事人双方达成本协议后,魏某某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仲裁和诉讼权利,不再就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等主张权利,本协议为双方解决魏某某工伤待遇的最终协议,魏某某与恩施州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全部终结;
四、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魏某某不再就与恩施州自治州建始鄂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冉茂军

书记员:黄书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