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
谭德富
敖某某
敖光剑
巴东县溪丘湾乡白羊坪村民委员会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敖某某。
被告敖光剑。
被告巴东县溪丘湾乡白羊坪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章登山,书记兼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敖某某、敖光剑、巴东县溪丘湾乡白羊坪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敖某某、敖光剑、巴东县溪丘湾乡白羊坪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小俊
书记员:向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