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苑康,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郭锐刚,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涞源县走马驿镇教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村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涞源县走马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霍雪飞,该镇政府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涞源县走马驿镇教场村村民委员会及涞源县走马驿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志刚
审判员 高美丽
人民陪审员 任雪梅
书记员: 刘双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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