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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诉张金某、翟某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赵振莲(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
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
张金某
翟某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振莲、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某。
被告翟某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公司代码76033683-4。
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张久绿,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张金某、翟某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翟某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翟某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对翟某起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武兴忠
审判员:邱俊玲

书记员:褚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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