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守信,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义,住兰西县。
被告:兰西县石油液化气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兰西县兰西镇。
法定代表人:宋国民,职务董事长。
被告:宋国民,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波,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守信与被告兰西县石油液化气站有限责任公司、宋国民、张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魏守信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守信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魏守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魏守信负担。
审判员 张喜凤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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