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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关系,在2016年10月30日经过双方核算,被告王某欠原告毛巾款6万元整,有欠条为证,后经过多次催要分几次共给付2万元,下欠4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毛巾款4万元。被告王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毛巾款4万元,原告提供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现欠毛巾货款60000(陆万元整),欠款人:王某,2016年10月30日”。原告认可被告曾经偿还2万元,尚欠4万元未还,要求判决被告偿还毛巾款4万元。被告王某未出庭进行抗辩。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立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曙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主张被告欠其毛巾款4万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提供了欠条,被告对该事实未进行抗辩,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某毛巾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立新

书记员:常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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