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王承志,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电子商务综合楼一楼。
负责人:陈银桥,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明华,(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鄂州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5.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员 陈 茜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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