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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保定市交通局顺平县养某某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交通局顺平县养某某区,住所地:顺平县。法定代表人:孙永会,主任。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保定市交通局顺平县养某某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57元,减半收取计1428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书记员:王 继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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