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均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道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江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长安街东兴小区5栋6单元717号。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邱钢,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均有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均有于2016年3月8日以其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均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均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264元,共计764元,由原告魏均有负担。
审 判 长 付 薇 代理审判员 杜兆锋 人民陪审员 曹晨明
书记员: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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