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国强。
委托代理人孙占栋,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国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婷
书记员: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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