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国,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韩某在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5街5号1601号(房产证号:10登记12304309)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城河达到16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字第00017537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魏国所有的位于位于宜都市陆城城河达到16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宜市房权证字第0001753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也不得在该房屋上设置新的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太阔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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