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向前
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吴美丽
之一
(2016)冀0683财保36号之一
申请人魏向前。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美丽。
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吴美丽名下的冀F号普通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吴美丽以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美丽名下的冀F号普通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吴美丽名下的冀F号普通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吴美丽以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美丽名下的冀F号普通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