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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向前与吴美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向前
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吴美丽

之一
(2016)冀0683财保36号之一
申请人魏向前。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美丽。


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吴美丽名下的冀F号普通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吴美丽以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美丽名下的冀F号普通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吴美丽名下的冀F号普通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吴美丽以现金2万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美丽名下的冀F号普通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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