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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与侯某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
王建超(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
侯某彬
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魏县东代固乡东代固村。
法定代表人:裴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超,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彬。
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侯某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魏县锦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
审判员:姜静
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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