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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朝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诉杜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县朝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
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杜某

原告魏县朝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张二庄向大严屯村。
法定代表人姜立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

原告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日期为2015年5月7日,原告收到魏县劳动争议委员会送达的魏劳人仲案(2014)12号的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时间是2015年2月27日,在此期间,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之后,魏劳人仲案(2014)12号的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
驳回原告魏县朝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之后,魏劳人仲案(2014)12号的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

驳回原告魏县朝阳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马光霞

书记员:苏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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