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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大么乡乐善会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县大么乡乐善会村民委员会。住魏县大么乡后乐善会村。
法定代表人:郭喜德,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正军,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原告魏县大么乡乐善会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县大么乡乐善会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返还侵占的原告集体土地,并恢复地貌;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侵占期间的承包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1997年未经原告方同意,擅自在在原告集体所有的位于北至马国清、男至孙兴宅基地、东至泊村中心社区一期、西至路土地上种植树木。将该约425平方米地块占为己有。为此,多届村委会无数次要求其归还侵占的土地和乡政府多次出面,均未果。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李某某庭审辩称:原告起诉的地块不是我所占有,树木也不是我栽种的。这块地是我公婆买的。我嫁到马国宪(已故)家已经多年了,我来之前这块地已经有了,现在我的公公已去世,但我婆婆王秀荣还健在,并且我们分家一直单过。所以原告不应该起诉我。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位于大么乡泊村北至马国清宅基地、南至孙兴宅基地、东至泊村中心社区一期、西至路的争议地块,被告李某某否认该地块是自己占有,地块上的树木并非自己栽种,原告未举出证据证明是被告李某某占用和栽种树木。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本案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被告否认自己是侵权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魏县大么乡乐善会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县大么乡乐善会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学绪

书记员:崔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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