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瑛,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北环路北方购物公寓门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张宏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以(2018)冀068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已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为由,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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