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占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枣强县恩察镇恩察村人,现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儒,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上诉人魏占起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刘洪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枣民三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魏占起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中魏占起主张借款汇入了周某某之妻郑素先账户,应查明魏占起与郑素先之间有无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以此来确定该汇款性质,同时二审中魏占起申请追加郑素先为被告参加诉讼,重审可追加一并审理,更好查清事实。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枣民三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枣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书记员:王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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