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凤启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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