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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凤启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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