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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冯大夫、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大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合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六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冯大夫、冯合国、张六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魏某某、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宙、被告冯大夫、王某某、冯合国、张六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宅基地东邻王小利、西邻威青法,南邻中心路,北邻光明胡同。四被告因原告房屋北墙有雨水出水口,如下雨需流经被告门前的光明胡同,2016年12月5日四被告在原告房屋北墙根,破坏水泥路面,挖了一个长5.9米、高0.5米,宽0.4米的坑,以此阻止原告正常排水,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及美观。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调此事,被告执意破坏,并拒不恢复原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冯大夫、王某某、冯合国、张六妮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新盖的房屋高度和排水直接影响到被告两家的采光和出行,一旦遇到冬季下雪路面结冰,再加上原告再往这胡同排水,这条路就更没法行走,一旦发生意外,其后果不堪设想。原告盖房时经村委会调解答应不向后排水,但新房盖好后,原告不经村委会和被告同意私自在后墙上安装了两个排水管。

本院认为,被告冯大夫、王某某、冯合国、张六妮承认魏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魏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妨害物权的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四被告在原告房屋北墙根,破坏水泥路面,挖了一个长5.9米、高0.5米,宽0.4米的坑,对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妨害,应予以排除,并将路面恢复成原状,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请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因没有法律依据和相应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房屋有影响其采光、通行的权利的可以另行起诉原告,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大夫、王某某、冯合国、张六妮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告魏某某房屋北墙根的坑(长5.9米、高0.5米,宽0.4米)恢复成水泥路面,并不得妨害原告正常的雨水管排水;
二、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永博

书记员:王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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