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某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某大道特*号。负责人:朱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某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昌友某大道营销服务部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骆学斌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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