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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涞源县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范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魏某某
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
范某
王素琴(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马争(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
杨某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魏某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庞小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范某,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王素琴、马争,涞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某,男,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涞源县业盛水泥砖销售有限公司、范某、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韩志刚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刘双喜

书记员:李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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